新华网云南频道9月29日电(记者 王研)29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再审公开开庭审理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一案。
原审上诉人钱仁风,又名钱仁凤、钱仁研,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南团村钱梁社。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梅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梅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钱仁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刑申案建(2014)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经过钱仁风的辩护律师、检察机关分别查阅卷宗材料,合议庭提讯原审上诉人钱仁风,召开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工作后,于2015年9月29日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钱仁风及辩护人杨柱、杨名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其他人员旁听了庭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