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万谦
匹凸匹(原多伦股份,600696)实际控制人鲜言被诉证券虚假陈述案,11月24日在上海开庭。在庭审现场,原告及被告代理律师围绕“鲜言2012年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展开交锋。鲜言的代理律师援引2005年修订前的老版《证券法》法条,被原告代理律师抓住“小辫子”,指其“隐瞒与本案相关的重要法律依据,本身也属于‘虚假陈述’”。
证券时报记者同时获悉,除了这起诉讼,鲜言在明年1月还将涉及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的索赔,索赔金额合计超过170万元。
实控人面临多起索赔
整个事件起源于2012年。当时尚未更名为匹凸匹的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勇鸿,在2012年7月6日提出辞职;当年7月21日,多伦股份宣告停牌,称收到第一大股东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多伦)关于股东发生变更的通知;7月25日,多伦股份公告,鲜言成为第一大股东香港多伦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成为多伦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但随后,9月11日多伦股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遭到立案稽查。
经过1年多时间,在2013年12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做出处罚决定。当时的行政处罚称,早在2012年5月21日,多伦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就已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言。但是,鲜言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由此,鲜言和李勇鸿均受到警告与罚款。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已有多批投资者向鲜言发起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24日在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向鲜言索赔的经济损失为85.8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代理律师许峰透露,除了今日的庭审,另有多起投资者起诉鲜言证券虚假陈述案将开庭,这些案件涉及索赔合计超过170万元。
据了解,从2013年12月11日多伦股份公告鲜言受到证监会处罚到2015年12月11日,该案诉讼时效就将届满,目前时间已剩下不到1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向鲜言索赔的相关案件至今已有多起,但此前因鲜言本人并未出席庭审现场。24日当日的庭审,鲜言方面似乎比较重视,当天有多位自称匹凸匹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席,且代理律师来了两位。
代理律师引用过时法条
在庭审现场,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鲜言当时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是否构成“重大事件”而展开交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认定,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鲜言的代理律师称,鲜言未按证监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不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即使被证监会课以处罚,也不构成司法解释文件所明确规定的向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证监会所作出的虚假陈述处罚不区分是否为重大事件。不是所有被证监会处罚的虚假陈述,都构成民事赔偿的事实依据。”该律师称。
鲜言代理律师逐项阅读《证券法》相关法条后表示,涉及该案的“重大事件”对应的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市公司股东(编者注:指大股东香港多伦)的股东发生变化并不属于重大事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鲜言的代理律师如是表述。他说,这类信息对外披露与否,不会对原告购买股票的决策产生任何影响。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许峰当庭表示,对于重大事件的认定,被告代理律师花了很多时间逐项阅读,认为对应该案的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但实际上《证券法》该项法条应当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告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当庭宣读法条的时候,隐瞒与本案相关的重要法律依据,本身也属于‘虚假陈述’。”许峰律师在法庭上陈述道。
很明显,原告与被告律师引述的法律条文,由于修法时间的差异,已出现较大争议,其所述内容及范围亦存在明显区别。被告代理律师随后对法官解释称,自己援引的《证券法》为2005年修订前的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对于当日匹凸匹实际控制人鲜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法院没有当庭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