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晓锋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着重规范捐献意愿确认、捐献程序、部门职责、权益保障等方面。根据草案,买卖人体器官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倍至十倍罚款。
遗体捐献数量不能满足需求
“当前,重庆市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日渐突出。”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介绍。
据悉,重庆市遗体捐献数量远不能满足医学教学和科研需求。兰运华指出,目前,20多名解剖学学生使用一具遗体,有的医学院甚至50多名学生使用一具。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大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兰运华指出。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重庆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者的生命。目前,重庆市人体器官供需比约为1∶150,供需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当。
遗体器官捐献急需法制保障
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都迫切需要依法推进,以规范捐献行为,细化捐献程序,强化政策引导,理顺并界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相关人员权利义务,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005年3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对引导规范重庆市遗体捐献曾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此次立法工作从2014年年初开始启动,历时一年多。其间,广泛征求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遗体接收单位及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了天津、上海等地立法经验。
应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
为鼓励捐献,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以及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涉及医学新技术以及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只有依法保障好各方权益,才能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兰运华说。
草案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
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草案规定,针对买卖遗体的情况,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则处以八倍至十倍的罚款。
草案对泄露潜在捐献人信息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资质。
草案规定,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如果捐献人要变更撤销办理器官捐献登记,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