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羊城晚报以《同一块林地,两份山林权证“打架”》为题刊登了我市南盛街道马力坡村与我市水土保持站因土地权属纠纷而起诉市政府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道内容进行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化州县水土保持站(后更名“化州市水土保持站”)于1983年获发《化州县山权林权证》(编号:NO.0001762)拥有报道所涉土地(兵儿岭,又名“妹儿岭”)权属,于1992年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1995年1月获批将该土地部分用于解决职工住宅紧缺问题兴建联户式住宅(化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个体基建工程计划的批复》(化计字[1995]2号)),随后依法履行了报建手续,于1995年3月获化州市城镇建设管理局鉴江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准建通知书》。
二、2006年,市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关于市水土保持站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复函》(化国资函[2006]9号)、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站转让塘岗岭土地资产的批复》(化财企[2006]10号)等文批准水土保持站将前述土地公开拍卖,资产处置款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后陈东华等14人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住宅。2007年由市国土局批复同意上述土地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转让给陈东华等14人(《关于化州县水土保持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私人的批复》(化国土资(用地)函[2007]4号)),并向其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体制改革前,水土保持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的治理和监督、监测工作,为筹措自给经费盘活其所拥有的位于207国道旁一块闲置土地,2002年1月获准于该土地上建设临时商业铺位(《广东鉴江经济开发实验区临时建筑许可证》编号127)并出租。我市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后,该商业铺位交由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租金上缴财政专户并由财政返还作水土保持站经费。
四、关于报道称述两个“山林权证”的情况:1962年,基于塘岗岭、兵儿岭等当时属崩山烂岭,水土流失严重,化州县水利电力局上报上级批准选定该山岭处建县水土保持站。档案资料显示,水土保持站于1976年与山尾大队马田埇等多村生产队签订《协议书》,山尾大队马田埇等村生产队将塘岗岭、兵儿岭移交水土保持站,水土保持站于1983年9月获核发《化州县山权林权证》(编号:NO.0001762)。马力坡村持有1962年《镇安区山尾公社东车山大队马力坡上生产队土地证存根》,并以此为由向市山林纠纷调处办提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请求撤销水土保持站的《化州县山权林权证》里所包含其林权证内所属部分的山林权,并依法确认其1962年《土地证》所确认的山林范围。目前,我市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已受理马力坡村的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
五、关于马力坡村经济合作社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我市政府正在依法进行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