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赠予人在进行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之前,是可以将赠予撤销的。但是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一些依照法律不能够进行撤销的,具有扶贫赈灾辅助等公益性质或者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是不能够撤销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是公益性质的捐款已经承诺了,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是不行的,这一规定就是为了有效的防止那些捐赠人承诺捐款而不捐款开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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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合同法》,《合同法》上有着明文的规定:像扶贫,赈灾这种具有道德义务和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的,如果赠与人并没有按照合同将承诺赠予的财产进行交付,受赠人可以要求对方兑现承诺交付财产。
《慈善法》针对慈善捐赠的执行情况也设置了相应的强制履行条款,并且列举了意外的情况。需要进行强制履行,捐赠财产的情况有:1.已经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公开的形式承诺捐款的。2.签订了书面的捐赠协议。比如针对那些拥有济困,扶贫,扶老,济困,助残,恤病,救助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故灾难,优抚,等这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所进行的捐赠。 - 02
针对那些捐赠人,确实没钱,没有办法实现承诺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捐赠人在公开承诺了捐赠,或者是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之后,确实出现了经济恶化的情况,已经借其于家庭生活或者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可以向公开承诺捐赠所在地或者是签订书面协议捐赠地的民政部门打报告,按具体的情况进行说明,得到谅解之后就可以不进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