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需要根据自己所在岗位类型来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确定的,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正式向社会发布了一起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在这起案件里面,检察院发现了,某行政机关并没有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要求去进行审批退休,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根据错误的审批要求依法进行监督,劳动者确保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没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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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案件中的受害者,女职工陈某是在1964年的4月份出生,1981年的陈某成为了江苏省某市印染厂中的普通职工一名,进入到2001年的7月份之后,陈某进入到了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投资公司成为普通职员,2005年受害者陈某接到公司的委派,担任旗下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的财务科长,财务部经理等职位,大家投资公司针对陈某的调职也多次发文,确保了陈某将会在目前所在岗位享受到管理岗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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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来到2014年的8月14日,这家投资公司突然为陈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其理由为陈某目前已经满50周岁已经到达了公司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8月18日,某市的人社局正式批准了陈某的退休手续,陈某收到消息之后,认为自己已经是管理岗位的人员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55岁才能够退休,是对人社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自己的审批手续。
2016年某区的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的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所在工作岗位,确定为管理者或者是技术岗位为由驳回了诉讼要求,陈某不服,再一次提起了上诉,而在二审判决中依旧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陈某再一次申请再审,没有无法接受,向某市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督查,人民检察院在经过查明之后,发现人社局但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情况下,就以工人的身份为陈某办理了审批50岁退休。 - 03
2019年的8月份,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再一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期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走访陈某和这家集团以及省市两级人社部门,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和解,陈某也申请了撤回自己的监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