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
(一)抄袭现象严重
相比较一般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无论是发展模式还是发展规律均和前者有着较大的差别。文化创意产业对于传统要素扩张驱动的依赖性非常低,但是对于创造性人力资本要素驱动却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可以说,创意就是文化创业产业发展和竞争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我国文化创业产业人才培养工作起步比较晚,因此培养工作尚不完善,这直接导致我国文化创业行业专业人才缺乏。此外,现今我国网络环境之中的跟风、抄袭等情况非常严重,人们普遍没有认识到创新以及挖掘自身优势的重要性,许多文化创业产业工作人员为了降低风险、节约成本,从模式到产品都一律照搬抄袭他人作品,并将其称之为改良式创新。这不仅对创意价值的体现产生了严重制约,阻碍了更多原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产生以及发展,同时还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文化创意产品由于其创作成本高、复制难度低等特点,导致其非常容易被他人所窃取。如果无法有效保障知识产权,那么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创意主题无法通过创意产品获得经济效益的时候,那么其原创动力就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打击,直接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三)缺乏完善的产业链结构
虽然当前我国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已经认识到了网络技术的重要性,开始逐步向互联网发展的防线进行转变,期望通过网络技术获取大量的资源以及受众。但是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其自身的发展思路却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改变,而是仅仅只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宣传工具以及销售渠道,并没有将其切实融入到文化创意产业产品设计、品牌建设以及渠道销售等各个工作流程之中。这直接导致互联网在文化创意产业链之中的作用,如资源共享、个性化以及创造性等具备生产价值的特点无法完全发挥出来。
(四)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以及专业平台
现今,我国专门进行文化创业产业运营的网络平台数量非常少,并且绝大多数都是文化创业产业建立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单向输送信息的平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流,并且没有对其进行加强管理,这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关注度非常低。此外,在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创意众筹相关平台之上,虽然能够发现一些优秀文化创意作品以及成功众筹的案例,但是其依然未能达到万众创新的相关要求标准,并且众筹平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探寻创意产品的市场潜力以及筹集资金,其并没有真正将互联网思维融入到产品生产、传播、互动以及反馈等工作流程之中。这直接导致众筹成功率非常低下。真正的“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的商业模式应当以创意和灵感为核心,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网络用户的实际需求。在刚开始进行创新的时候就应当让消费者共同参与进来,进而形成参与式激励的商业模式,通过该模式能够集结更多的消费者,汇聚更多的资源,有效降低信息不交互对于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未来模式
(一)专业平台建设
第一点,众筹平台建设。通过建设该平台,消费者可以从原来的对成型商品进行被动选择购买转变成为参与到产品设计以及生产之中,形成参与式投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第二点,众包平台建设。通过建设该平台,能够帮助文化创意产业最大限度上利用群众力量,通过高效、低成本的方式拓展创新外包新形勢。通过将众筹和众包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新兴文化创意产品专业化服务平台,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创意渠道拓宽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其能够帮助文化创意产业对消费者的喜好进行详细了解,为创意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灵感以及创作防线,这直接导致创意内容开始偏向于消费者的喜好,让其创意内容开始逐渐偏向于我国近些年大热的知识产权类影视剧、动漫等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在未来将会发展的越来越完善。一方面政府机构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完善,制定出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知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全面,因此他们会自发的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