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未婚无孩,离世后遗产起争端,法院判定遗产归国家所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解读一下: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全没有的情况下,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定的继承人就是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这个范围之外的人员,一般情况不具有继承权。
3、本案,死者的姑姑、表弟、堂妹属于亲属,他们有继承权必须有两个条件之一。第一个是死者有有效的遗嘱指定其有继承权;第二,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要么老人省钱留下有效的遗嘱,要么他们有证据证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4、法院判这几个亲属没有继承权是正确的。他们认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实际上不过是和一般亲属一样,礼节性地看了几次,这根本算不上什么赡养义务。假定亲属当中有人证明,老人最后几个月是自己服侍的,或者老人几次住院都是自己出资并陪护的,或者老人后边几年的饭菜都是自己做好送去的等等,这样的话有可能争取到部分继承权。
所以说,这几个亲属,实际上是自作聪明的笨猫,得不偿失。